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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日期:2018-04-12 15:3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288-365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绍兴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

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促进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为实现全市“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服务。

  二、监察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科技类场馆等。

  其中,年能源消费量300吨标煤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为重点监察对象。

  三、监察内容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2.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2.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1.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3.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4.按规定及时向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四)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和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1.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2.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1.按照标准配备并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六)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和使用情况。

  1.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2.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七)其他需要监察的内容。

  四、监察程序

  (一)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小组,提前五天发出监察通知到被监察单位;

  (二)被监察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监察内容进行自查,并在现场监察前将自查情况提交监察小组;

  (三)监察小组进行现场监察,并根据监察情况发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意见书》;

  (四)被监察单位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意见书》落实整改,监察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形成的节能监察情况资料需每年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能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按照节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二)各被监察单位要重视和配合节能专项监察,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监察内容提前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公共机构,由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下达《公共机构节能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本办法由mobile288-365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市机管〔2018〕12号+《绍兴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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